本文讲述发出商品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流程,大家对于发出商品的会计处理和其纳税申报流程不是太清楚的,可得看看这篇文章,详情如下。
发出商品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购货单位、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406发出商品)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甲企业商品已发出,因相关的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根据谨慎性原则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发出商品160,000.00
贷:库存商品160,000.00
发出商品的纳税申报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乙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甲企业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收账款——乙企业”账面损失34,000.00元填入《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第2行第2列“账载金额”中,商品合同价款234,000.00元,填入第2行第5列“计税基础”中:“发出商品”损失160,000.00元填入第7行第2列“账载金额”中,该成本上年度已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在税前扣除,第7行第5列“计税基础”应填0.00元,再自动生成其他相关数据。
了解了发出商品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流程,还要通过一些实操来巩固知识点才行。本文由会计学堂整理,了解更多内容,就请关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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