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金如何计算?
个人代理(经纪)人以任何支付方式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所有货币和非货币收入及其他经济利益),应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还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果个人代理(经纪)人取得的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鉴于个人代理人数量多、金额小、流动性强等因素,45号公告规定,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可按规定分别委托支付佣金的企业代征增值税和地方税费。
根据《公告》,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2016年10月当月取得佣金收入3.5万元,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1.先将佣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35000/(1+3%)=33981(元)
2.应纳城建税:33981×3%=1019.43(元)
3.由于从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因此王先生应纳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为0。
4.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为(33981-1019.43)×40%=13184.63(元)
5.应纳个人所得税=(33981-1019.43-13184.63)×(1-20%)×20%=3164.31(元)
营改增后个人保险代理人哪些方面有了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对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相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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