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是可以扣除的项目吗?
吉地税函[2007]7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委托经省以上有关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评估报告和支付评估费用的正式发票。无评估报告的,按下列办法计算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无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以应缴纳契税的计税金额确定为转让收入,按扣除项目的金额=发票所载金额×(1+购房年度×5%)的公式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二)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无评估价格,又无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以应缴纳契税的计税金额作为核定征收额,依率计征。计税金额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核定征收率为0.3%;50万元至100万元的,核定征收率为0.5%;100万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可以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一、对于新建房地产转让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含耕地占用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有评估价格要提供评估报告及相关发票。无评估价格但有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发票所载金额×(1+购房年度×5%)。既没有评估价格又没有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那么小编关于问题“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是可以扣除的项目吗?”就介绍到这里。如果还有其他关于企业的财务问题,可以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在线老师,可以直接在线向我们联系。会计学堂的老师们会给大家一一解答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