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什么改变?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什么误区?
误区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据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因而也就不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误区2: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解析:核定征收,折旧不参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因此不能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于2015年11月1日参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在线访谈时回复网友:“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于账证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有一定的改变的,大家要跟着政策走。在不同的学习阶段完成不同的学习内容,大家想了解的关于问题“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什么改变?”就介绍到这里。经过本篇文章的详细介绍相信大家对于这个类型的财务知识都有所了解了。获取更多财务会计知识,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网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