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违约金收入等。
例如,2008年,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笔货物购销合同,后乙企业违约,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给甲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按照合同约定由乙企业支付甲企业违约金100万元,甲企业对这笔赔偿款如何处理?
甲企业应将收到的违约金100万元计入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违约金收入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对另 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对企业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当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违约金收入的处理是一致的,都要计入当期利润,一般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并且违约金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因此,笔者同意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观点。违约金既是一种责任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尤其是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违约金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当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与会计准则对违约金收入的处理是一致的,都要计入当期利润,一般无须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