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凭证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什么情况才真正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呢?
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我们总结纳税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
①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④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也包括一般的普通发票;且无论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还是伪造的发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构成虚开行为。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凭证抵扣进项税,这个问题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一曲同功之效。都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票了,还想什么抵扣啊。我也是醉了。更多的知识,请登陆会计学堂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