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核销财政票据
一、财政票据核销分为日常检查核销和专项检查核销两种方式。
二、财政票据月使用量原则上在5000份(含)以下的中央单位,采取日常检查核销方式,执行“核旧领新”制度。即用票单位再次申领财政票据时,应将前次申领的已使用完的票据存根带到票据监管机构。票据监管机构受理后,按程序当场对票据存根进行检查核销,并发放新的财政票据。
三、财政票据月使用量原则上在5000份以上的中央单位,采取专项检查核销的方式。即用票单位再次申领财政票据时,应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领用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结存份数等内容。票据监管机构审核后,先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中记录相关数据,并发放新的财政票据,待开展财政票据专项检查时,再对财政票据存根集中进行检查核销。
四、已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中央单位,采取网络电子核销方式,实现票据信息及时传输、共享,以减少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
(一)财政票据购领对象
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政策措施,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罚没款和其他非税收入,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
财政票据购领对象必须是符合使用财政票据规定的具有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健全的部门(单位),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或派出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一律由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保管和分发。
(二)符合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
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编委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定编文件(或经政府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资格证、单位介绍信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1、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教育、医疗收费)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2、属于行政处罚的,还需提交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复印件。
3、属于征收政府性基金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4、属于教育收费的,还需提交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物价部门核发的《教育收费许可证》(属学历教育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5、属于医疗收费的,还需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收费许可证》、《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
(三)财政票据的购领
1、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审查符合规定后,发给《财政票据购领手册》,单位凭证购领财政票据。
2、再次购领财政票据时,除保留上次购领的少量票据备用外,按照“验旧换新”的原则,出示《财政票据购领手册》和填写《财政票据核销表》,经审核后,原则上确定其所收取的资金与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相符,方可继续购领票据。
3、购领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因发生改组、撤销、合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时,应在十五天内,向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票据的核销、更换手续。
如何核销财政票据?财政票据核销分为日常检查核销和专项检查核销两种方式,财政票据月使用量不同,使用的财政票据核销方式不同。如果还有想要咨询的问题,欢迎到会计学堂官网,联系我们的答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