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和税法折旧年限不一致要调整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税法折旧和会计折旧
税法折旧是指固定资产折旧,按税收的角度提出的,比如某今年初购入项固定资产原始价值100万,按税务部门的要求10年直线法折旧,每年的折旧10万,而企业按企业的角度计提折旧,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第一年折旧40年。
按税务部门角度计提折旧,称为税法折旧,按企业角度计提称为会计折旧。
按企业快速折旧法折旧40万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40万
贷:累计折旧 40万
税务法折旧10万 差30万
30万交所得税,所得税税率30% 需交税9万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9万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万
所得税法对折旧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只是采用排除法将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予以明确,即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会计和税法折旧年限不一致要调整吗?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