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材料途中被自然损毁进项税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4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您上面提到的原材料自然损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做转出处理。会计上将该部分自然损耗的原材料成本直接计入当期“销售成本”还是“生产成本”需要确认。
存货毁损进项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毁损,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即管理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毁损,作出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存货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原材料毁损,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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