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人款项凭据 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人款项, 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人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 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提供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三种可能:一为 收讫营业收人款项的当天,这个款项应该是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的。二为取得 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即如果有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无论款项是否收到,均 发生纳税义务,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也无论 是否收到款项。
三为收到预收款,则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贵公司采用的实际收款 纳税和税务机关核定的按照财务报表上确认的营业收入时间纳税都是不准确的。
建筑业营改增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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