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活动中的付款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根据有关合同,由收款人发货之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从而完成付款的结算方式。这种销售结算方式在当下的商业活动中十分常见。采取这两种方式,企业只是负担了前期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将收款环节交给银行,减小了账款回收的难度,缩短了商品的流通周期,避免企业在收款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人力、货币和时间的虚耗。但从纳税筹划角度考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也有其劣势,它们并不是企业最理想的结算方式。因为税法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一经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即被确认为收入实现,就应该缴纳增值税,而实际上,企业并没有真正的收回款项,却掉进了提前垫付税款的陷阱。
赊销和分期收款
赊销和分期收款也是企业销售过程中常用的结算方式。这两种销售政策的使用,一方面使企业可以在资金不到位的情下及时获取产品,另一方面还能够增加销售企业的业务量。根据税法规定,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就表示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上,企业有充分的自主权。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尽量回避直接收款方式。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款是否收回,都得在提货单移交并办理索要销售额的凭据之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承担纳税义务,企业应该具有相当大的主动性,在货款收到后立即履行纳税义务,从而推迟增值税纳税时间。
委托代销
委托代销的结算方式是企业发展销售渠道的一种重要途径,其主要是通过将产品发售给各地购货商,通过购货商进行销售,从而解决了销售成本,促进了销售业绩提高。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售清单并交给委托方。此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根据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并且产品以销售后付款结算方式销售,则可以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时间。
扩展阅读:
一、企业选择销售结算方式的原则
1.安全性原则
确保销售货款的收回和采购货物的按时入库,是选择结算方式的基本前提。在销售时,应尽可能做到先收款,后发货;在采购时,应尽可能做到先提货,后付款。
2.针对性原则
一是针对不同的客户对象选用不同的结算方式,如销售业务中,信用好的客户可采用先发货,后收款的方式;信用差的客户,采用先收款后提货的方式。二是针对不同的批量选用不同的结算方式,大批量的购销业务,应采用银行结算方式;小批量的购销业务,可采用现金结算方式。批发业务,以采用银行结算为主;零售业务,以采用现金结算为主。三是针对自身的资金情况选用结算方式。资金紧张时,应尽量采用及时收回货款的结算方式;资金宽松时,可采用有利于增加企业收益的结算方式,如提前付款可享受折扣优惠,则选用提前付款的结算方式。四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结算方式。畅销产品、商品采用提前收付款的结算方式;滞销产品、商品采用延迟收付款的结算方式。
3.时效性原则
一是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尽可能地选用有利于销售业务提前收款,采购业务推迟付款的结算方式。二是尽可能地选二是尽可能地选用有利于增加企业收益的原则,如采购时采用折扣结算时所收到的折扣额大于多付出的资金占月利息额,就可选用折扣方式进行结算。
4.互惠互利原则
互惠互利原则,是指通过选择对购销双方都有利的结算方式,促进双方购销活动的顺利进行,支持双方的生产经营。比如企业为了巩固市场,扩大销售业务,可通过结算方式的选择,给对方客户一些优惠一方面给对方客户带来一定利益;另一方面,提高企业自身的信誉,占领了市场,从扩大销量上获得利益。
综上所述,企业的销售结算是企业生产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存在,对企业的销售业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在进行销售结算方式选择的过程中,一定要权衡利弊,谨慎决策;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来会计学堂进行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