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95号)规定:“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因此,纳税人零售金银首饰应该缴纳消费税。
综合以上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如果你对于会计知识感兴趣的话,可以来会计学堂网进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