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可以做盘亏吗?
盘盈的原因一般有:
1、会计疏忽。记账时只走了支出,没有入固定资产
2、单位的财政账户由上级主管单位代管。经办人使用这部分的钱买了固定资产,未向本单位财务打招呼
3、前次盘亏失误,将尚在使用的固定资产盘亏了
盘亏的原因一般有:
1、领导或老同志离职、退休时,将固定资产带走,未打招呼
2、因损毁等原因,被保管人擅自处理
3、因各种原因丢失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是什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
资等。
(1) 闲置资产。
闲置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设备等资产。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应当选择适当的方式予以处置,使其发挥应有的使用效益,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闲置浪费。
(2)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由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国有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不断发生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两个方面。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又称物质损耗,是指固定资产的物质要素由于使用和
自然力作用而造成的损耗。有形损耗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机械磨损,二是自然磨损。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是指固定资产在其使用期内,由于生产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引起的价值上的损失。
根据生产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所造成的不同影响,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再生产同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缩短,从而造成原有的固定资产价值的下降;另一种是由于出现了性能更好的替代品,从而引起原有固定资产价值的贬值。
如有上述情况发生,资产无法正常使用或不能满足工作需要,行政事业单位需按有关规定申报,经过充分论证和审批后,对国有资产进行报废、淘汰。
(3)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根据新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相应会产生资产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
事业单位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4)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盘亏是指事业单位资产经过清查盘点后,其实际数量、价值少于账面数量、价值。呆账是指事业单位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的资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
一般来讲,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呆账:①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②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资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③债务人
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较小。
(5)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国家对部分国有资产的使用年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汽车、房屋等。事业单位已经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报废不允许继续使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资产处置。对于其他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能够继续使用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运行维护成本等进行综合分析,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应继续使用。
对于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事业单位可以参考有关行业标准、《企业财务通则》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掌握。
(6)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如:某单位违反规定购置超标准的小汽车,被有关部门没收后拍卖出售;土地资产因公共事业建设被征用、因周边环境变化使该宗地原有功能丧失,以及因单位职能调整和整体搬迁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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