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建筑企业购买材料因取得一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稽查时被发现,做进项税额转出,当月是否需要补交该笔增值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转出,在做转出的同一个纳税申报期内,要求供应商按规定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而进项税额转出的同时取得新的进项税额抵扣,将损失降低到最少.
如果税务局认定建筑企业取得的虚开发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另外,请各位财务人员注意进项税额转出不需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大家可以参考国税函
〔2007〕12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