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再销售时该怎么征税

2019-07-03 17:3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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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于符合国家政策、海关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进口货物的关税和海关代为征收的流转税给予减免。免税进口设备,之后发生行为不符合免税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需要补交税款吗?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再销售时该怎么征税?

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再销售时该怎么征税

需视该自用设备是否仍在海关监管期内,按以下不同情况执行: 

(一)该自用设备仍处于海关监管期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规定,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  为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该自用设备已超过海关监管期: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再销售时该怎么征税

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海关如何办理免税手续?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颁发《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确认书》。对该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海关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外资优势项目确认书及有关资料,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商品,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再销售时该怎么征税?该自用设备是否仍在海关监管期内,按以下不同情况执行。上文简单、概括的讲述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再销售时的税务处理,工作人员平时账务处理的时候,需要注意,及时申报缴纳相关的税费。有疑问的话,可以到会计学堂官网,找我们的答疑老师,在线帮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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