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情形下电梯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可见,在通常情况下,企业在厂房大楼安装购进的货运电梯,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但你公司购进安装上述两台货梯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为上述两台货梯的所有权不属于出租方,也就不具备构成作为出租方建筑物厂房大楼组成部分的要件。你公司在租赁厂房大楼时购进安装并投入使用这两台货梯,应视为新购进生产机器设备的固定资产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厂房大楼租赁期满,这两台货梯变卖,无论是转售给出租方,还是出售给其他客户,可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电梯销售和安装分开签订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国税总局2017第11号公告: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特种情形下电梯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有什么其他的问题或者想法,欢迎大家来会计学堂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