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或奖励款所得税处理
对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或奖励款,税务机关的认定与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税务部门认为是返还业务,应直接冲减土地成本,而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2006)》(财会〔2006〕3号)的规定,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比如在2010年度以来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根据发放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手册》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返还土地出让金或与土地出让相关的奖励款应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对应纳税所得额来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 入总额中减除。由于政府土地返还款,不符合此规定,因此,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因土地出让金返还形成的营业外收入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也就是说,土地款返还业务,无论企业会计上如何处理,所得税征收管理上,可以直接冲减土地成本。(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如果计入营业外收入,因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事项表中没有此类减项,则可能不得不交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还要注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为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支出,应以实际支付为前提,且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合法票据包括:如果属于转让土地的应取得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如果属于出让土地的应取得《土地出让专用收据》;对于军队转让土地 的行为,必须开具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或奖励款的账务处理
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对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或奖励款,税务机关的认定与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税务部门认为是返还业务,应直接冲减土地成本,而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2006)》(财会〔2006〕3号)的规定,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或奖励款所得税处理,因土地出让金返还形成的营业外收入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也就是说,土地款返还业务,无论企业会计上如何处理,所得税征收管理上,可以直接冲减土地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