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吗?
分支机构季报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报不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但是根据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设立当年申报所得税即可,而不用预缴,即使无营业额也要进行零申报。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一)预缴方式。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二)就地预缴。由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期预缴。
国税函[2009]221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分支机构也是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按照申报表上的比例进行申报,年报是不需要进行申报的。那么小编关于问题“分支机构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吗?”就介绍到这里。相信大家对于这个类型的财务知识都有所了解了。如果还有其他关于企业的财务问题,可以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在线老师,可以直接在线向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