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哪些?

2019-07-07 10:4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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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企业或者企业内从事相关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的政策是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那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哪些呢?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会计学堂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哪些?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分清免征和减半征收的范围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

(1)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免3减半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

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3.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优惠:

a.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b.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c.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3免3减半)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待遇。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哪些?

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有哪些规定?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会议决定,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大减税力度:

一是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二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以上两项措施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四是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五是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

前述三项措施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六是从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七是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都在上文中给大家整理出来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处理相关的问题。相信大家看完本文已经对有关的内容都有所了解了,那么小编关于问题“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哪些?”就介绍到这里。如果还需要更多的财会知识,欢迎持续关注会计学堂,多位有经验的老会计在线为大家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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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老师,所得税税收优惠中税额免征减征,加计扣除,减计收入,行业优惠都有哪些?

    同学你好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一)研究开发费 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从2008年1月1日起,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按下列相关规定执行: 1.研究开发费是指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3.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4.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7.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8.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9.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10.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1.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12.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13.企业集团研究一发费用按下列规定处理: (1)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2)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4)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5)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 老师,请问企业所得税有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吗?

    现在只有小微按5%的税率

  • 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问题。比如:企业在2014年底获得了软件企业资格,2014年亏损,2015年盈利,2016年亏损,2017年盈利,2018年亏损。这样的情况下,是从哪一年开始享受免所得税优惠?哪些年度享受免征所得税?哪些年度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你好,从14年开始享受免征,14 15免征,16 17 18 减半征收

  • 符合条件的农业海水养殖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同时符合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两者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如果可以同时享受的话是先减半征收后按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计算还是先按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计算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所了解的知识,农业海水养殖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和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是可以同时享受的,但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计算。 具体的计算顺序是,企业应先享受农业海水养殖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然后再享受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即先按照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然后再按照小微企业的标准计算税收优惠。 这是因为农业海水养殖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是一项针对特定行业的优惠政策,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则是一项普惠政策。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原则,应先适用特定行业的优惠政策,再适用普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税收优惠时,需要合理剔除重复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部分,以避免重复计算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准确理解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和享受税收优惠。

  • 老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里的减半征收,减半的是应纳税所得额还是应纳税额?

    你好 具体的什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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