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缴滞纳金能否申请所得税抵免?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居民企业,在国外设立有分支机构.2009年该分支机构在境外缴纳所得税时,由于迟缴税款而被所在国税务机构加收了5万元滞纳金.请问,这笔滞纳金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吗?
【解答】
不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中规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六)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在境内可以抵扣吗?
一、内容和原则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这里的抵免税额是指税收优惠规定的抵免税额.
实际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二、境外所得抵免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境外缴滞纳金能否申请所得税抵免?上文介绍了这个是不可以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上文有所得税境外税收抵免内容,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