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退休人员工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另外,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我们认为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区别于企业在职职工,其工资属于劳务费支出,应该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后才能税前扣除。
退休人员返聘工资可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支出强调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如果从事生产岗位的退休技术员工被返聘,其劳务报酬应视为工资、薪金支出,其享受的集体福利,应被视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整体上来说,不管是退休员工的工资税前扣除还是雇佣退休员工的劳务费用支出都是可以依法进行税前扣除的,只是返聘退休人员的劳务费最好是等拿到发票后再税前扣除。在会计学堂网有很多相关的资料,欢迎大家可以来会计学堂网进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