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金扣除
(1)购进软件,在购进当年未取得发票,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税前扣除,待明年拿到发票后按照发票金额进行调整。
相关政策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34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今年不做暂估成本扣除,明年拿到发票后可以扣除,按照上述规定,明年拿到发票后应调整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政策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15 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 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股权转让损失是否可税前抵扣?
答:股权转让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如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税法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转让财产损失,是指企业转让财产的所得,不足以全部抵免企业因获得该项财产而发生的对价支出,两者之间的差额就属于企业的转让财产损失。对于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股权转让损失,相关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收入包括股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财产损失包括股权转让损失。
整体上来说,依据税法的规定很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金扣除都是可以的。当然如果遇到特殊的情况不知道怎么处理,那么不妨来会计学堂网进行提问,在这里会有会计专业的老师给你解答,一定会有收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