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个人向公司收取的借款利息交税吗

2019-07-19 14:3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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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人向公司收取的借款利息交税吗?一般来说股东个人通过借款获取的利息收入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关于股东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政策内容大家可以参考小编老师汇总的资料。

股东个人向公司收取的借款利息交税吗?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如下: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文件 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股东个人向公司收取的借款利息交税吗?

关于发票的领购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股东个人向公司收取的借款利息交税吗?通过全文知识的学习,根据国家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他投资企业获取的利息或红利的收入也是需要依法征缴个人所得税的。有些企业给股东支付利息收入只要符合规定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关于这点会计知识的讲解在会计学堂上还有老师专门的视频教学,感兴趣的可以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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