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转售电费的税会处理
建筑业企业销售水电,通常是施工现场各参施单位共用总承包单立户的同一个水表和电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向水电公司结算交费并取得总承包单位抬头的发票,然后根据其他单位水电的实际消耗量,向各使用单位收取费用.从业务实质上看,是一种转售水电的行为.今天先谈电费的处理.
建筑业企业支付的电费,可以取得电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收取的分包方等实际使用单位耗用的电费,可向其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转售部分的进项税额可自销项税额中抵扣,自用部分的进项税额依其用途分不同情况处理,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可自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计入相应成本.
例 昆仑建设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某项目部2016年11月25日向电力公司交纳电费46800元,取得电力公司开具的抬头为昆仑建设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40000元,税额6800元.根据电费使用情况分摊表,专业分包单位甲公司和劳务分包单位乙公司应分别承担11700元和5850元.昆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8日收到分包单位交纳的电费款项,并向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电力公司交纳电费并取得专用发票,在11月税款所属期认证并申报抵扣,将金额40000元,税额6800元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相应栏次.
向电力公司交费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
贷:银行存款 46800
收取分包单位交纳电费并向对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在12月税款所属期,将金额15000元(11700÷1.17+5850÷1.17),税额2550元(1700+850)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相应栏次.
收取分包单位电费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7750
贷:其他应收款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
若该项目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无需再做税务处理,直接将其他应收款余额25000元(40000-15000)转入成本科目即可,假定所耗电费直接用于工程实体.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 25000
贷:其他应收款 25000
若该项目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须将自耗电费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在11月税款所属期转出,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4250(25000×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250
然后再将其他应收款余额转计入工程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 29250
贷:其他应收款 29250
建筑业企业转售自来水的税会处理怎么做?
业企业转售自来水适用差额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业企业应分不同情况进行税会处理:
一是由于分摊价格或耗用量等原因,导致建筑业企业向实际使用单位收取的水费大于向自来水公司交纳的水费.这种情况下,建筑业企业本身不承担水费成本,属于单纯的转售自来水业务,以向实际使用单位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所收取的分包方等实际使用单位耗用的水费,可按3%的征收率向其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建筑业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未耗用水费,自然也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二是建筑业企业向实际使用单位收取的水费小于向自来水公司交纳的水费,相当于建筑业企业本身也耗用了部分水费.这种情况下,建筑业企业对转售部分相当于是等额收付,应纳税额为零,自用部分的进项税额需依用途分不同情况处理,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可自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计入相应成本.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自来水税率为1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因此,按简易办法征收仅适用于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产自来水,而企业转售自来水,不适用简易办法,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建筑业企业转售电费的税会处理上文小编介绍了这个是按照计税方法的不一样,其应收账款也是不一样的,具体的请看上文到电力局缴费的案例分析,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