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没有成本发票所得税如何申报?
费用没发票在所得税申报时,要进行纳税调整,交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发票的开发成本能否税前扣除?
除符合规定的预提费用外,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实际发生的真实、合理的成本费用,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可以税前扣除。
1、真实发生的、合理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税前扣除需要有合法有效凭据。
《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3、符合条件的预提费用可以税前列支。
国税发【2009】31号文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几项预提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注意: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如总包合同、合同发票台账、已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房地产企业没有成本发票所得税在申报的时候就容易造成利润偏高的情况,就需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费用,所以不管是房地产企业也好还是其他企业都需要保留好相关的费用凭证也就是发票的单据,这样子才能够进行计算正确的企业利润,不需要多交企业所得税。如果你看完后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大家可以来会计学堂进行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