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建筑企业的兼营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2017-09-12 17:4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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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建筑企业的兼营行为进行纳税筹划,详情请看下文。

【问题】

利用建筑企业的兼营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答案】

兼营行为

原理

1.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业务(全面营改增后就…….)

2.二者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

税务处理

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举例】

1.某生产企业既销售设备,还提供厂房租赁;

2.银行从事贷款业务,还从事销售金银业务

全面营改增后:?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南方建筑工程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了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外,还兼营房地产业务,那么建筑工程施工税率为3%,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税率为5%。若未分别核算两种业务的营业额,按高税税率5%统一核算建筑施工应税收入与不动产销售收入,必然会导致增值税纳税负担。

【案例】南方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了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外,还兼营销售装修材料,装修材料的销售和建筑装饰工程劳务的提供彼此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业务。5月份销售装饰材料取得不含税收入50万元,同时又为客户装饰房屋,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9万,本月进项税额为5万,公司有三种增值税方案。

方案一:如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50万+9万)×17%=10.03万-进项税额5=5.03万

方案二:如分别核算

50万×17%+9万×11%=9.49万-进项税额5=4.49万

方案二:如采用公司分立方式

销售材料为一般纳税人企业50万×17%=8.5万-5万=3.5万

建筑劳务公司单独成立小规模公司9万(享受小微政策免税)

3、利用建筑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原理: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

1、某企业向客户销售空调、油烟机并负责安装

2、装修公司包工包料为客户装修房屋

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

1、同一项销售行为:即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同一个购买方:即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3、同一个税率:混合销售只按一个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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