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间资产转移涉税处理

2019-08-12 16:4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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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指的是总机构和分机构之间的关系,总机构和分机构之间可能会出现财产往来,总机构和分机构之间如果出现了财产往来,那么也是需要及时的进行会计处理的,同时也是需要缴纳一定的税金的。那么总分机构将资产转移涉税处理如何进行呢?

总分机构间资产转移涉税处理

答:一、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明确,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总分支机构间转移的固定资产显然不属于“用于销售”,而是以使用为目的。另外,从增值税相关法规制定的原则来看,“货物”与“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也存在差异。

也就是说,在总分机构统一核算(不独立计算盈亏和会计决算)的情况下(不考虑同一县或市的情况),对于货物.如果受货分公司用于销售,发生了向购货方收款或开票的情形的.总公司的移送(拨付)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问题中提到的“转移”固定资产应区分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总机构向分支机构转移固定资产,只是为厂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并未从分支机构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具备有偿销售货物实质,因此,就不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在此情况下,总机构的移送(拨付)行为不涉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账务处理应为:

总机构:

借:内部划拨资产——划出资产

贷:固定资产

分支机构:

借:固定资产

贷:内部划拨资产

  ——划入资产

2.如果“转移”的固定资产是为了销售,那么这时的固定资产就应视同前述的“货物”,计算缴纳流转税。如果该项固定资产为不动产,那么总公司在“转移”时应确认收入,开发/票并计提营业税。如果该项固定资产为机械设备,根据《购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十全国实施增值税转犁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则税[2008]170号)第四款规定,  自2009午1门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午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日以前末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目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午12月31门以前已纳入扩人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白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如果总公司“转移”的该项固定资产是为分公司专门购买的,总公司从未使用过,那么总公司就应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如果这种“转移”固定资产是一种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同税函归002)410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l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J165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以征收营业税;根据《同家税务总局关十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午第门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利劳动力—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训,不征收增值税。

5.如果这种“转移”固定资产是一种“借用”行为,那么固定资产还反映在总公司的账上,只需要分公司承担这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就可以了,这就不涉及增值税的问题。

例如,昊天公司是境内一家内资机械制造企业,在外省市设了一家分公司A(非独立法人),总公司将一条生产线转给分公司A使用,该生产线原值为300万元。假设总公司在将该设备调拨给A分公司时,约好由分公司每年支付给总、公司30万元,作为总公司购入这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补偿(假设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不考虑净残值)。在此情况下,总公司每年收到的30万元折旧费是否应作收入处理?分公司是否可列支这部分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书明确,企业内部营业机构属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实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汇总纳税的规定,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而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企业进行汇总纳税。实践中.企业出于管理和生产经营等因素的需要,可能采取相对独立的内部营业机构管理,内部营业机构在企业内部具有相对独立的资产、经营范围等。这就可能使这些内部营业机构之间发生类似于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所谓融通资金、调剂资产、提供经营管理等行为:但是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进行的这类业务活动,属于内部业务活动,虽然在不同内部营业机构之间,可能也有某种账面记录,区分不同内部营业机构之间的收入、支出等,但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由于它们不是独立的纳税人,需由总公司汇总纳税,所以对于这些内部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费用,均不计入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总公司每年应在自己的账务上正常计提这项固定资产的折旧,收到30万元时。挂在与A分公司的往来账上。同样,A分公司也只需将支付给总公司的款项挂在往来账上。年底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利润考核时,再由A分公司承担这部分折旧费用即可。

总分机构间资产转移涉税处理

什么是总分机构?

一般我们如果公司有分公司或代办处的话,就有总分机构和分支机构,没有分公司和代办处的,直接选非总分机构就行。

拓展资料:

机构,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构件通过活动联接形成的构件系统。按组成的各构件间相对运动的不同,机构可分为平面机构(如平面连杆机构、圆柱齿轮机构等)和空间机构(如空间连杆机构、蜗轮蜗杆机构等);按运动副类别可分为低副机构(如连杆机构等)和高副机构(如凸轮机构等);按结构特征可分为连杆机构、齿轮机构、斜面机构、棘轮机构等;按所转换的运动或力的特征可分为匀速和非匀速转动机构、直线运动机构、换向机构、间歇运动机构等 ;按功用可分为安全保险机构、联锁机构、擒纵机构等。

在运动链中,如果将其中某一构件加以固定而成为机架,则该运动链便成为机构。

机构:是具有确定相对运动的构件组合,它是用来传递运动和力的构件系统。

本文详细介绍了总分机构签资产转移涉税处理如何进行,也介绍了什么是总分机构。作为企业的一名财务会计,一定要搞清楚,总分机构之间进行财产转移,有时候也是需要缴纳一定的税金的。如果你阅读了本文内容不是太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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