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租金总收入和申报租金收入怎么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租金收入的确认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换句话说,无论租赁劳务是否发生,也不论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当日是否实际收到租金收入,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按应收金额确认租金收入.
为均衡企业税收负担,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对上述租金收入确认方法作了进一步完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租赁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需要说明的是,为加强税源的源泉控管,对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但不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及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其提前一次性收取的跨年度租金收入,不得分期均匀确认应税收入,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日期一次性确认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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