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建账需不需要盘点固定资产
答:从原理上说,建账伊始,各科目数据为零,然后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恒等关系为基础对应编制会计分录、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但由于企业已经经营了一段时间,所以作为会计主体和纳税主体,应考虑确定所有科目包括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会计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理应视为从公司设立之日起即应建账并延续至今。
以股东投入价值100万元的全新机器设备用作出资为例。假定建账前已实际经营2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假设所投入设备会计上预计使用寿命10年,预计净残值5万元,与税法规定精神无悖。同时假定开始建账时该设备公允价值与按上述数据及依其计算的折余价值无明显差异,则会计上理应以100万元为入账的原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实收资本”;按计算的应计折旧额19万元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累计折旧”(假定期末无存货。如果尚有未销售的存货则应估算其包含的折旧额,借记“产成品”等)。而税务上所谓核定征收所得税,实际上已经视同你单位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并进行税前扣除。故按此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在以后计提折旧时,不需要再做纳税调整。
另外,建账时所涉及其他项目的入账基础,也按上述思路分析确定,最终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余额转入“期初未分配利润”。当然,企业这样处理以后,应该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些项目尚需与税务机关沟通后确定。
由此可知,企业重新建账是需要盘点固定资产的。
什么是建账
新建单位和原有单位在年度开始时,会计人员均应根据核算工作的需要设置应用账簿,即平常所说的“建账”。建账基准日应以公司成立日即营业执照签发日或营业执照变更日为准,由于会计核算以年度、季度、月进行分期核算,实际工作中,一般以公司成立当月月末或下月初为基准日。如果公司设立之日是在月度中的某一天,一般以下一个月份的月初作为建账基准日。
企业建立新账的依据应以经合法中介机构审验评估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须经有关部门确认或备案)、验资报告为基础,通过评估调整(即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和会计调整(即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会计建账基准日之间的会计账项调整)后的财务账项作为建账依据。
本文详细介绍了重新建账需不需要盘点固定资产,也介绍了什么是建账。通过介绍可以知道,企业如果重新建账的话,那么是需要重新盘点固定资产的,盘点之后,才能够将固定资产按照新的数值记录入账户。如果你不太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可以给你更好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