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固定资产转给其他公司怎么开票?
一、一般纳税人2008年购入固定资产时,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销售: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二、一般纳税人2009年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销售: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购买时已经认证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按17%适用税率征收。
三、一般纳税人最近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但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现在销售应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处理固定资产应该如何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企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的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因此,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设备,如果售价未超过原值,可以免征增值税;若售价超过原值,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将固定资产转给其他公司怎么开票?整体上来说,本文通过三种不同情况的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给予介绍。比如说购入的固定资产还没抵扣进项税就转让了,还有就是购买固定资产后已经抵扣进项税的,已经最好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开票情况。其实更多的关于固定资产转让开票的会计知识都在会计学堂网上,欢迎大家关注我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