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公告2019年第39号内容

2019-08-30 22:0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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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了,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而出台的,那么你们知道财税公告2019年第39号内容及应对措施吗?下面会计学堂小编为你们来解答,欢迎阅读!

财税公告2019年第39号内容

财税公告2019年第39号内容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财务解读1】:

怎么理解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税率.所谓"从4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财务解读2】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务解读1】

适用过渡期政策的,只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征16%退16%的调整为征13%退13%;一种是征10%退10%的调整为征9%退9%.其他退税率的情况,不适用过渡期政策.

【财务解读2】

(1)关于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的理解.之所以在2019年6月30日前加"(含2019年4月1日前)",主要是为了解决目前外贸企业(包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下同)普遍存在的"先出口、后开票"的问题.

(2)39号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如果不加上述的括号里的内容,可能会让人产生过渡期就是指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之间的理解.如果按此理解,外贸企业4月1日之前出口,但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就不能适用过渡期的政策了.

财税公告2019年第39号内容

【财务解读3】

关于出口日期的界定标准,具体如下:

(1)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除第1项以外的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3)不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财务解读】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可以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的抵扣凭证主要有以下五种: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际旅客运输服务

[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执行本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四点:

一、是不符合规定的航空、铁路、公路和水运客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

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将抵扣进项税的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四种运输发票的复印件单独装订备查;

三、是纳税人抵扣进项税的旅客运输服务支出,不包括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支出,如企业对优秀员工给予奖励,奖励项目为出国旅游7天,企业承担来回机票和住宿费;

四、是旅客运输服务支出必须是2019年4月1日后发生的,即出行时间为2019年4月1日之后.

应对措施:

"以不含税采购额给供应商进行议价"

及时向供应商索取4月1日前已打款没开票部分;(目前前期已经全部开具发票)

4月1日后,签订采购合同时优先明确采购合同中不含税金额;

施工合同应对措施:

(1)合同签订时材料费和施工费价格分离

(2)税率有区分:材料项目13%,施工项目9%

(3)减少公司税负

如何应对客户不合理降价要求:

税率下降3%≠销售价格下降3%

结论:影响微乎其微

影响公式=增值部分*3%

上面是小编整理的财税公告2019年第39号内容文件解读及应对措施,你们明白了吗?如果还不是很了解或需要咨询其它财税方面的知识,欢迎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答疑老师,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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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 您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中第六款的内容,我公司收到一张代订机票增值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名称为“旅游服务”机票款,请问该内容的电子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不能抵扣增值税的

  • 老师,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这个在哪里看的

    同学,你好 进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税收政策检索,见图片

  • 谁能帮我解释一下:2019年39号公告,增量留抵退税,谢谢

    同学你好~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