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最新处理办法
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1.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纳税丢失普通发票时,应立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发票归国税局管理,其他的发票归地税局管理,应依据发票各类的不同到不同的税务机关办理),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声明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纳税人填写《普通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并到高级报社(或者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报社)等新闻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同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丢失发票的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对企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及处理方式:
(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当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
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最新处理办法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按普通发票办法处理.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处理办法不同.记账可以用其他联次发票的复印件记账.
如果您的企业发生了丢失、被盗发票事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失,并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一)办理流程
1.发生丢失、被盗发票的,凭公安机关报案证明到发票管理窗口领取刊出登记表,到报社办理遗失声明.
2.报纸刊出后携带应提交资料递交发票管理窗口,对不按规定保管发票而发生丢失、被盗的纳税人,发票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发票管理窗口办理发票缴销等事项.
(二)提供资料
1、《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2、报社办理遗失声明的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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