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混用时,不需要划分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解析】:南方建筑公司城建某地厂房,租用了B公司闲置楼房二层当做项目临时指挥中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为了方便管理,项目部员工住宿在租用办公场所之内。
【问题】:租赁费用的进项税是否应在集体福利与办公经营之间进行划分
1、[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费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交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销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单同时混用于不得抵扣项目与可抵扣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结论】:经营租入的不动产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
上述规定中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未明确是否包括经营租赁的情况。
财税[2016]36号文件对于不得抵扣的条款的表述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并未明确是纳税人拥有所有权的还是使用权的,可以根据文件规定抵扣其进项税,不需要考虑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情况
因此 ,南方建筑公司不需要划分不得抵扣的租赁不动产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