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均不需要转出进项税?
【解析】:
1、此处财务人员混淆了概念。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进项税。
文件明确规定,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即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耗用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设备进项税随着损耗逐步进入产品或服务中,不能因为非正常损失了×元的产品,而把所有相关设备的进项税额全部做进项税额转出,这肯定是不合理的,该设备仍然在继续生产其他产品,而按照有的观点,计算非正常损失的产品负担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实务不具备可操作性,比如一个设备生产多种产品,一种产品由多个设备生产等复杂的情况,因此,税务上采取了简单易行有利于纳税人的措施,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中不包括固定资产
2 、在产品、产成品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转出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中包含的厂房进项税,是否应该转出?有观点认为相关文件中未明确规定:不包括不动产,但实际上税务文件是由明确规定的,分析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因此,增值税概念中固定资产,属于有形动产,属于“货物”的范畴,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相关的购进货物需要转出进项税,虽然固定资产也属于货物,单根据上述分析,其进项税不需要转出,因此条款中特意规定“不包括固定资产”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属于上述“货物”的范围,因此不需要特意指出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在产品、产成品非正常损失需要转出进项税的范围是明确列举的,需要注意的是,在产品、产成品非正常损失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范围是明确列举的,并没有任何托底条款,只包括“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这三个项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属于这三个项目的范畴,因此不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综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相关的固定资产、不动产以无形资产的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财税[2016]36号文 附加1 第二十七条,
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