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没有使用的发票如何作废

2019-09-12 14:5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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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没有使用的发票如何作废,有人会说盖上作废的章子不就行了.或者直接在上面签"作废".其实是要看是税控机开具的发票,还是手工开具的发票,上月没有使用的发票究竟该怎么作废呢?具体的相关内容相关人员点击下文内容进行了解.

上月没有使用的发票如何作废

是税控机开具的发票,还是手工开具的发票,假如是税控机开发票,需税控机与纸质发票同时作废,假如是手工开票,只需直接将纸质发票作废.

一.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在当月作废,跨月的话只能作冲红处理.

冲红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还要分付款方有没有将增值税专票抵扣这两种情况.

1.如果付款方没有将该增值税专票抵扣的话,则由增值税专票的开票方使用税控盘(或金税盘),开具红字法票申请表,然后再开具红字法票.

2.如果付款方已经将该增值税专票抵扣,就要由付款方开具红字发票申请表,然后再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

二..根据税法规定,已经入帐的普通销售发票需要作废的,应当收回原发票的发票联,注明"作废"字样;按照该发票内容以红字开具一张新的发票,并注明"冲回**号发票"等字样;原发票的发票联附于该红字发票后,且该红字发票除记帐联以外的其他联次不得撕下;该红字发票的记帐联作为冲销原已入帐的销售业务的凭据,据以入帐并抵减当期应交的销项税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为:

1.根据红字发票记帐联:

借:主营业务收入 等科目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帐款 等科目

2.结转相应的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等科目

上月没有使用的发票如何作废

对于该分录,如果将"退货"数量抵减当月销售数量的,可以不单独编制,而是将该"退货"数量从当月销售数量中抵减后,以抵减后的当月销售成本一并编制结转当月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1、购货方没有入帐,将发票联退回给销售方,销售方凭此开具相同内容红字发票即可;

2、购货方已经入帐,购货方需要到主管局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销售方凭此开具红字发票;

3、双方都没有入帐(当月),购货方退回发票联,销售方全联次"作废"即可.此条不开具红字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负数发票按如下规定执行:

1、纳税人同时具有如下情况,方可将发票作废: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帐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另外,开具时发现有误,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制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帐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需开具负数发票的:

(1)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上文是上月没有使用的发票如何作废的相关解答,是税控机开具的发票,还是手工开具的发票,假如是税控机开发票,需税控机与纸质发票同时作废,假如是手工开票,只需直接将纸质发票作废.看完上文就能知道,若对此还有相关不明白的地方,就可以向会计学堂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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