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扣进项税如何填表
答:1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3:《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第二条规定,第(二)项第1至3点及第(四)项第2至5点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解读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分析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抵减应纳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银行存款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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