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0税率吗
国际货运代理是指国际货运代理组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劳务报酬的经济活动.另有,同名图书《国际货运代理》.
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相关定义,就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并不是货代企业的所有业务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业务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相关的法律条文:
《财政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6点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所以并不是货代企业的所有业务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业务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货代企业符合条件的业务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增值税的业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征增值税的业务您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免税的需要到主管税务局进行备案,您单位的业务是否符合免税请您的主管税务局判断.
财税【2013】106号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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