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建筑项目部都属于单独纳税人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办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单个建筑项目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只需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不作为单独的纳税人独立申报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