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税。
【案例】南方建筑工程公司为客户提供建筑工程服务,收取工程款11.1万,另外收取销售材料费11700,款项已收。
借:银行存款12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建筑工程收入100000
-材料销售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2700
【案例】南方建筑公司2月份取得收入情况如下:
提供建筑工程项目取得收入111万
提供货物运输业务收入111万,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21.2万,
仓储服务收入42.4万,
经营性租赁车辆收入11.7万,
上述收入均为含税收入,款项通过银行存款结算
该企业若分别核算销售额,则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按不同税率计税;
建筑工程项目收入=111/(1+11%)=100万
货物运输业务收入=111/(1+11%)=100万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21.2/(1+6%)=20万元
仓储服务收入=42.4/(1+6%)=40万
经营性租赁车辆收入=11.7/(1+17%)=10万元
应交增值税=100×11%+100×11%+60×6%+10×17%=27.3万元
借:银行存款297.3
贷:主营业务收入-建筑工程服务100
-货物运输服务100
-物流辅助服务60
-经营租赁服务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27.3
该企业若未分别核算,则从高计税
应税服务销售额=(111+111+21.2+42.4+11.7)/(1+17%)
=254.10(万元)
应交增值税=254.10×17%=43.20(万元)
借:银行存款 297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4.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