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借款要开利息发票吗
如果作为统借统贷(由总公司统一从银行借款,统筹使用,总公司收取子公司利息利率与借款利率无差异)处理不需要开发票.不属于统借统贷的需要开发票才可以.
公司之间借款收取利息开具发票怎么记账?
(1)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是按期支付的(按季、按半年),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并且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预提的办法,按月预提计入费用.预提时,按预计应计入费用的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预提费用"账户;实际支付月份,按照已经预提的利息金额,借记"预提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与预提数的差额(尚未提取的部分),借记"财务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是按月支付的,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但是数额不大的,可以不采用预提的方法,而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账户.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企业接受服务用于记账核算的凭证应是合法、有效的发票.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27日发布的《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对于收取贷款利息而言,银行可以开具发票,企业也能够从银行取得发票,那么"发票应该是此项业务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用银行自制的利息结算单据入账,必有所得税涉税风险.
上述文章关于母子公司借款是否要开利息发票的问题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解答,具体还要看是否属于统借统贷.看完文章,你明白了嘛?文章还根据相关的规定讲解了公司之间的利息发票应该怎样做账的问题.更多相关资讯尽在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