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餐补助需要发票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加班时由公司统一到快餐店购买快餐,再发放给各位加班员工,不属于误餐费范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公司统一到快餐店购买快餐支出应属于职工食堂经费补助范畴。《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应当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因此,公司统一到快餐店购买快餐应取得发票,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所以误餐补助需要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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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餐费的标准
(一)工作人员到外省市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二)到外省基层单位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可凭车船票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四)本市工作人员跨地区至本市其他区县出差,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单位或回家用饭,需要在饭馆或招待所买饭的;每天补助6元。
(五)各单位派往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五个县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凡吃、住和工作在当地的,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4元。
(六)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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