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差的发票,抬头必须是公司名称才能报销吗
个人出差的发票,如果报销,抬头一般是公司名称,因为这样才是因公消费,才可以报销;抬头是个人,认为是个人消费,与公司无关,只能是方便维护自己权利的保障,不能作为公司报销用。
特别说明:
因公期间的车旅费、住宿费等发票可以是个人的。
发票抬头写个人和公司的区分:
1、发票的抬头,就是“购物人名称”。英译:invoice title。如自己购买,就写自己的名字。如单位购买,报销,就写单位名称
2、发票抬头为个人是方便维护自己权利的保障。
3、发票抬头为公司是为了报销之用,填写公司名称可以方便报销。
如果发票是个人抬头,那么能否税前列支呢?
个人发生的部分消费支出,虽然取得的是以其个人名称为抬头的发票,但一般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取得发票抬头为员工个人,是由客观原因决定的,某些支出,发票抬头只能开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
2、相关的支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应该由企业负担。即根据收入相关性原则,从根源和性质上来说个人费用是为企业取得收入发生的必要的支出,应由公司承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这就意味着冬季取暖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凭票报销的取暖费补贴按职工福利费限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企业指定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取暖费补贴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抬头凭证属于可税前扣除凭证,前提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符合真实性及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常见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2)出差交通费、住宿费:员工出差购买的飞机票、意外保险、签证费;
(3)办公通讯费:符合条件的通讯费,手机登记为员工个人,发票也开给个人;
(4)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5)企业招聘员工,聘请专家、顾问等,承担对方来回差旅费用(飞机票等是相关个人的名字,并且对方还不一定是公司的员工);
(6)企业请个人办理事项:按照合同约定个人办理事项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比如差旅费,个人取得抬头为个人名字的发票向企业报销。
个人出差的发票,抬头必须是公司名称才能报销吗?一般来说,个人出差的发票,要开公司抬头的发票才能报销入账。按公司制度执行,报销出差费,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抬头的发票,入账并抵扣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