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盖什么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关于红字发票开具第(一)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根据上述规定,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同时上述文件没有规定《信息表》需要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的印章,那么需要加盖开具红字信息表的单位印章吗?
没有文件说加盖章什么的,但是如果你是发票接收方,需要销售方根据你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纸质)开具红字发票,那么建议加盖公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以示负责.
拓展资料
红色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时,在未收到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销货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证明单》注明税额必须相等.
开具方法: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可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因多次抄税,已抄税的发票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折扣折让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宜.
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
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通知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单》(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对应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公章);
(4)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承诺书(表明该笔业务确系真实退货,若实际未发生退货,承诺不抵扣.仅适用于"超期发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原件,复印件与《申请单》第二联留存.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报《申请单》时可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购买方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具体原因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时,对实际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抵扣联未经认证,且已超过认证期限的,应在《通知单》上注明"超期发票"字样.注明"超期发票"的《通知单》开具只能由购买方提出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一式三联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开具有"超期发票"字样《通知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审核相应业务发生情况,对实际未发生退货或销售折扣折让,属超期换票行为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通过上文 我们就得知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需要盖公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以示负责.此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相关财务咨询,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