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如何规避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广告服务类都是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但如果你取得广告的发票进来,对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你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 应税范围注释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广告设计、策划、制作不属于上述广告服务的范围,所以无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
答:1.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是广告业务的收入,不是以是否办理了广告经营许可证为准.
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4.此外,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上文小编分析了广告公司如何规避文化事业建设费,也对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进行详细解说了,相信大家阅读完上文,应该都知道如何处理了.更多会计内容,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也可以分享给其他感兴趣的朋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