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为什么不用视同销售

2019-09-24 11:2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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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为什么不用视同销售?很多人都不知道,小编认为这里有只计税标的问题,你收的是商品税,你的产品没有进入市场那就不算商品,也就是说你自产自用了就不需要征税,自用的产品跟卖出的商品是两码事.会计堂小编已经为大家一一整理清楚了,具体详情请阅读全文.一起来看看吧!

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为什么不用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根据以上规定,该公司领用自己生产的水泥用于一、二用途的行为,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而该公司自己领用自产水泥用于生产免税的建材产品,也不属于应视同销售的情形.

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为什么不用视同销售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以上规定,若该公司发生的采掘完后的废弃巷道的回填费用计入不动产在建工程,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否则,不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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