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筹划的主要方法

2019-09-24 12:1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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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营改增的实行,税法的进一步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指对企业涉税项目进行总体策划,制作一套完善的纳税可行方案,进而实现为企业节税的目的.下面会计学堂就给大家整理一下所得税筹划的主要方法.

所得税筹划的主要方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文结合实践经验,谈谈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是否构成纳税人有着不同的结果.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会对企业所得税负产生影响.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子公司盈利,母公司亏损,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造成盈亏不能相抵多交企业所得税的结果;反之亦然.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利润并入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盈亏相抵的作用,能降低总公司整体的税负.因此,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要做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创业初期,有限的收入不足抵减大量支出的企业一般应设为分公司,而能够迅速实现盈利的企业一般应设为法人,另外,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下,还可以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及时合理列支费用

及时合理列支费用支出主要表现在费用的列支标准、列支期间、列支数额、扣除限额等方面,具体来讲,进行费用列支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发生商品购销行为要取得符合要求的收据.二是费用支出要取得符合规定的收据.三是费用发生及时入账,税法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所以在费用发生时要及时入账.四是适当缩短摊销期限,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要适当缩短,例如长期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在税法允许范围内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扣除,递延纳税时间.五是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争取充分列支,限额列支的费用有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相关条件,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等,企业应准确掌握列支标准,减少企业的涉税风险.

三、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

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各种存货计价方法,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现行税制和财务制度对存货计价的规定,为企业进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减轻所得税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般情况下,选择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企业计入各期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忽高忽低,特别是在材料等存货价格差别较大时,可以起到缓冲的作用,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各期利润比较均衡.

而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销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同理,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应选择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甚至可能会使企业在应纳所得税额过高年度因没有足够的现金交纳税收,而陷入财务困境,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所得税筹划的主要方法

四、恰当运用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具体可以从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等方面进行筹划.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折旧方法确定之后,首先应估计折旧年限.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尽量选择最低的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除相关单位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分别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规定下限,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在估计净残值时,应尽量低估,以便相对提高企业的折旧总额,从而使企业在折旧期间少缴纳所得税.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成本可以提前收回,企业生产经营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后期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从资金时间价值方面来说,企业前期减少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当于企业取得了相应的融资贷款.

五、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格局,实行"以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以下支出可以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再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政策: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类似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许多.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纳税筹划方式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甚至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税收优惠的权益.

企业所得税如何筹划?先得看企业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

在这个公式可以看出,筹划企业所得税可以着眼于两个方向.一是应纳税所得额,想办法把应纳税所得额降下来;二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税率能想办法降下来吗?如果能想到方法,这也是一个筹划点.

再展开来看,应纳税所得额以会计利润为基础,但不能和会计利润划等号.原因在于税法与会计准侧立法精神并不一致,会计利润出来后还会有纳税调整.纳税调整主要涉及收入调整与成本费用调整:

会计不认为是收入的,税务认为是收入.如视同销售,等于收入变大了.

会计认可的成本费用,税务不认可;也有另一种情况,税务比较友好,允许部分费用加计扣除.

纳税调整会导致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不相等,这就给了我们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空间.

所得税筹划的主要方法?在上述文章中,会计学堂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详细的介绍和分析,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其它财务干货尽在资讯页面每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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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进出口价格来影响产品的成本。例如,由母公司向子公司低价供应零部件产品,或由于公司高价向母公司出售零部件产品,以此降低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使子公司获得较高利润。反之,通过母公司向子公司高价出售零部件产品,或由子公司向母公司低价供应零部件产品,来提高于公司的产品成本,这就减少了子公司的利润。 2.通过对子公司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或使用年限来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固定资产的价格,直接影响着摊入子公司的产品成本。母公司对子公司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期,也会影响折旧额的提取与分摊。若过多地提取折旧,则必然会加大子公司的当期产品成本;若过少地计提折旧,则会减少于公司的当期产品成本,而成本的高低,从反方向上影响着利润的多少。 3.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高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施加影响。以专利出口为例,母公司对具有股权控制的子公司索取较低的专利使用费,而向不具有股权控制的子公司索取较高的专利使用费。 4.通过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费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5.利用产品的销售,给予子公司系统的销售机构以较高或较低的佣金、回扣来影响公司的销售收入。 6.利用母公司控制的运输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来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 7.通过提供贷款和利息的高低来影响产品的成本、费用。例如,母公司利用本系统的金融机构向子公司提供优惠贷款,不收或少收利息,使子公司减少产品费用。相反,也可以通过高昂的利息费用来增加子公司产品成本。 8.向子公司索取过多的管理费用,或额外将母公司自身的管理费用摊入子公司的产品成本内。例如,母公司将经理人员的年金等摊入子公司的管理费用内,以此来减少子公司的收入。 9.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人为地制造呆账、损失赔偿等,以此来增加子公司的费用支出。 以上是转让定价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实践中,究竟是采用高定价还是低定价的形式,取决于母、子公司所在国的税率高低和母公司对于公司的控股比例。 从转让定价的各种形式中可以看出,它的主要表现为关联企业之间有意提高或压低价格和收费标准。**公司通过对转让价格的控制,使它设在国外的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服从全球战略目标,以获得最大利润。 (二)转让定价的税务目的 转让定价不仅是**公司价格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跨国税务筹划的主要手段。通过转让定价,调整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利润分配,以便利用各国公司所得税的差异,减少公司整体的税额。转让定价的税务目的,是出于减轻税负方面的考虑,而且与公司税的关系最为密切。由于**公司集团的不同成员分布在不同的国家中,**公司常常利用各国间税率和税收规定方面的差异,使其高*国一方的实体降低对低税国一方相关联实体的售价,压低收费和费用分配标准;反过来,低税国一方的实体提高对高*国一方关联实体的售价,提高收费和费用分配标准,借此手段把一部分应在高*国实现并纳税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国。高*国因此减少的税收收入,一部分转化为低税国的税收收入,另一部分直接增加了整个公司的税后所得,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 1.通过转让定价减轻公司税税负。 **公司的大部分业务和投资决策是与**公司全球总体税收负担联系在一起的。 **公司应该考虑到开展业务的所有国家的不同的税率、税收的计算程序和缴纳方法。 转让定价首先有利于联合集团所得税总体负担的最小化。通过转让定价,可以实现部分应税所得在处于不同税收负担水平的母子公司之间的转移。这种转移的技术并不很复杂。例如,有一集团公司,它的四个分公司分布在甲、乙、丙、丁四个国家。公司所得税税率在这四个国家分别为:甲国60%、乙国50%、丙国30%、丁国20%,在甲国的分公司为在乙国的分公司提供矿物加工原料。甲国以50万元的代价收购了一百吨矿物原料,按规定的20%的利润率计算,甲国分公司应以60万元的价格标准将这笔原料转售给在乙国的分公司,然后由乙国分公司加工后再以130万元的价格将制成品出售。按照这样的作法,甲、乙两国分公司的税负就分别为: 甲国:(60万元-50万元)×60%=6万元 乙国:(130万元-60万元)×50%=35万元 该集团公司的税负总额为:6万元+35万元=41万元 现在甲国分公司不采取直接向乙国分公司供货的方式,而是以52万元的低价出售给丁国的分公司,再由丁国的分公司酌情报价后以90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丙国的分公司,再由丙国分公司以125万元的价格转给乙国分公司,最后乙公司仍以130万元的价格将产品在市场上出售。 这样甲、乙、丙、丁四个分公司所承担的税负会大大低于41万元。 甲国纳税为:(52万元-50万元)×60%=1.2万元 乙国纳税为:(130万元-125万元)×50%=2.5万元 丙国纳税为:(125万元-90万元)×30%=10.5万元 丁国纳税为:(90万元-52万元)×20%=7.6万元 税款总额为:1.2+2.5+10.5+7.6=21.8万元,比原来41万元少19.2万元,占41万元的47%。可见,公司集团与低税国从中受益,而高*国蒙受损失。甲国国库损失4.8万元(即6万元-1.2万元),乙国国库损失32.5万元(即35万元-2.5万元)。丙国国库增加10.5万元,丁国国库增加7.6万元。甲、乙两国国库损失之和为:4.8万元+32.5万元=37.3万元。丙、丁两国国库增收为:7.6万元+10.5万元=18.1万元,加上公司集团的因转让定价而少纳的税额(19.2万元)刚好与甲乙两国国库损失之和相等,即18.1万元+19.2万元=37.3万元。 在公司的连接链条中,设中介的贸易公司。这些公司设立在所得税很低的国家,而联合结构体系的所有所得都记其账内。这类贸易公司以较低的内部企业价格购买产品,尔后以较高的转让价格出售,在这其中形成的差价便是贸易公司的利润。因为贸易公司处于避税地内,所以公司能以较低税率就自己的所谓全部所得缴纳所得税。 2.减轻预提税税收负担。 各国对外国公司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消极所得(例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往往征收预提税,在没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税率多半在20%以上,如荷兰、日本、芬兰等国的预提税税率为25%。另外有些国家的预提税税率则在30%以上,例如美国为30%;法国对股息为25%,对贷款、债券、证券、利息为45%,对特许权使用费为33.33%;意大利对股息为32.4%。因为预提税是就毛利所得征收的,不做任何扣除,所以在两国间没有税收条约或协定来相互降低税率的情况下,税负是不容忽视的。通过转让定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预提税的影响。例如,甲国的A公司是乙国B公司的母公司,B从当年盈利中向A支付100万美元的股息,乙国预提税税率为20%,应纳预提税20万美元。为了避免这笔预提税,B不是向A直接支付股息,而是将一批为A生产的价值300万美元的配件仅以20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A,以低价供货来代替支付股息。 3.减轻关税的影响。 提高转让定价的同时也意味着提高了关税的计税价格,这将导致间接税负担的提高,其中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然而,转让定价也同样能用于避免**公司产品进口商所在国的高关税、高增值税和高消费税。这里有两个解决问题的方法:首先,可降低作为关税计税基础的转让价格即课税对象,从而使间接税最小化。关税会提高进口价格,对公司内部转让和对无关联买主的销售均是如此,尽管没有哪一个公司可以大大改变一项关税的税率,但因为关税多为从价计征的比例税率,如果卖方公司低价向买方公司出口货物,则可以减轻关税的影响。例如,一种通常按100美元出售的产品,由于征收20%的关税,其进口价格为120美元,但如果其进口发票标明的是80美元,而非100美元,则可按96美元的价格进口;其次,可通过贸易公司来达到目的,即把贸易公司设置在享有对外贸易特惠制的国家(一国对来自另一国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税率的关税)。例如,日本某汽车公司在向美国出口汽车时要面临较高的关税。为了减少费用,该公司在北美建立了一个装配工厂,用日本的组件装配汽车,然后通过加拿大向美国出口。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内(NAFTA),美加贸易不存在关税壁垒,而该公司正是利用了这个地区贸易的优势。 通过转让定价减轻关税(主要是进口税)负担,从而减少公司总体的税额。例如,设在高关税国家的子公司,以偏低的转让定价发货,降低这类子公司的进口税,达到少纳关税的目的。如要同时达到公司所得税最小化和进口税最小化这两个目标,这两个目标可能会发生矛盾。例如,如果进口国的利润税高于出口国,那么,为了少纳关税而实行偏低转让定价的节省,都会被进口国更高的利润税负担或多或少地抵消掉。 在大部分国家中,关税与所得税制度是保持一致的,关税税额越大,所得税税率越低;反之则相反。因此,在制定转让定价策略时,要考虑到出口国和进口国内所得税和间接税预期支出的相互关系。选择相应策略的标准是惟一的,即实现**公司直接税和间接税总体税收负担的最小化。在选择正确的转让定价战略时,应该考虑到,要实现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最小化可采用不同的方法:第一种情况,需要提高内部企业价格;第二种情况,需要降低内部企业价格。在这里,不同的战略目标互相掩盖。应该指出的是,在很多情况下,在计算子公司的应税所得时,关税可作为成本扣除,也就是说,即使在提高转让价格和相应的高关税情况下,关税的缴纳实际上将降低联合集团所得税的有效税率。 应该注意的是,贸易公司和转让定价看来是公司跨国税务筹划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对其必须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应认真研究税法中的所有禁令条款。为此,**公司为了保持战略目标和自身的声誉,可能要牺牲部分利润,不能完全依靠转让定价来达到税收负担的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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