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一般纳税人分公司小规模可以吗
总公司时一般纳税人,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二者并无影响,因此是可以的.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公司,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两者之间除股权关系以外,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的联系.由此,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母子公司各自为独立的纳税人,由此,子公司不因母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也相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就是说,无论母公司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子公司均应当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单独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当然是要在分别核算的前提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司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汇总核算.
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定价,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定价不宜过于偏离市场价格,否则有被认定为转移利润、少纳税款的风险,可能会被税务局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税务征收方式:
一般纳税人主要有三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查账征收: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查定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定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总分公司在同一个税源管理所的,可以由总公司统一申报,这样的情况不存在你说的,两者纳税人类型不同的问题.不在同一个管理所的,可以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管理所申报,分公司如果业务量较大,达到税法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核定标准,那么是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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