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险进项已抵扣如何转出
政策依据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分析:根据以上相关政策分析可以得出,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其进项税额可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同理,此部分特殊工种人身意外险费用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企业为其他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实质上具有福利性质,应当在认证发票后将此部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同理,为特殊工种之外的其他职工支付的人身意外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特殊工种范围: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处理
1、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上述文章针对意外伤害险进项已抵扣如何转出的问题提出了政策依据进行分析解答.进项转出的问题近年来在会计上也是非常常见的问题,在考试中也是一个重点.如果您想掌握进项转出相关的知识,欢迎订购会计学堂的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