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支出涉及房产税事项及政策依据
答:判断装修费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1)房屋改建、扩建支出,应该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如果通过在建工程核算,按照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的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如果未通过在建工程核算或虽通过在建工程核算,但房屋改建、扩建支出单独核算,则原固定资产的房产原值和单独核算改建、扩建支出之和征收房产税;
(2)新建房屋初次装修费用,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3)经营性租赁租入房屋,由承租人承担的装修费用的,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缴纳房产税;
(4)旧房重新装修,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即上述长期待摊费用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必须按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显而易见,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固定资产)结构、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即为会计上的“更新改造支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三条。
(3)《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依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中,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