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有没减半
答:符合条件的减半征收.
城建税以"三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一般不规定减免税,但对下列情况可免征城建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
(2)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3)2010年12月1日前,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2010年12月1日以后,根据2010年10月1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特别注意:
1、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
2、"三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城建税.
减免的城建税如何计提写分录?
答:已计的提附加税减免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
贷:营业外收入
税法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相关会计分录:
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按规定免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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